1.正式试验应在船用辅锅炉,调整到试验工况1h后开始进行。船用燃油锅炉的试验工况的稳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h(自冷态点开始)。
2.试验应在额定负荷下进行2次,每次实实测船用辅锅炉出力不低于额定出力的97%,110%的超负荷试验进行1~2次。
1)设计压力小于1.0 Mpa时,试验期间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80%;
2)设计压力小于1.0 ~1.6Mpa时,试验期间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85%;
5.船用蒸汽锅炉给水的实际温度与设计温度之差应控制在-20~30℃之间。
9.在试验结束与开始时,船用辅锅炉水位与蒸汽压力均应一致,如不一致应进行修正。试验期间的过量空气系数、给油率、给水率、燃烧器给油的速度等应基本一致。
10.船用辅锅炉的本体、配套设备和附件应有经验合格的,使用的测试仪、仪表应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。
12船用辅锅炉的热效率应在额定蒸发量/热功率条件下至少测试2次,每次测试的正、反平衡测得的热效率应不大于2%。